被处罚人:湖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4323************11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13*******88
家庭住址:益阳市**县**镇**村
所在单位:湖南****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侧约250米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2年4月8日,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2022年4月8日,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对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四:对电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证据七:***和***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48**********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