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
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430322196106******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一楼*号
联系电话:139****7907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白峰村*********
2021年12月6日,本局收到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1-J38692),该报告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商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 生产日期:2021.10.24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4.4mg/g(标准指标≤3mg/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置于其门店内尚未售出的上述52包(2斤)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将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2022年2月7日,本局对上述52包(2斤)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而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商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一楼*号;注册日期:2008年4月8日;经营范围: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1年7月22日经本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6年7月21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以52元/件的价格从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购进了4件(10斤/件, 5.2元/斤),上述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日期:2021-10-2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商: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共40斤,然后以58元/件(5.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了消费者,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上述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已销售38斤,店内还有上述2斤(52小包)还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总货值金额为232[58×4]元,当事人共获利22.8[(5.8-5.2)×38]元。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在本局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了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对外张贴《召回公告》,但因消费者购回已食用未有召回。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日期2021-10-24,生产商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3mg/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索要了生产商的证照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单,索要了相关票据并建立了进销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1-J38692)一份,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购进日期:2021-11-4)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还有上述不合格批次52小包(2斤)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日期:2021-10-24)的事实。
4.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实强字〔2021〕232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32号)、《送达回证》,于2022年1月5日出具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益资市监延强字〔2022〕(2021)-232号)、《送达回证》和于2022年2月7日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字〔2022〕(2021)-232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上述52小包(2斤)不合格批次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日期:2021-10-24)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将扣押期限延长和因扣押期限届满而予以解除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我爱挑逗(酱汁牛肉味)《长沙和穗食品出库单》《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出厂检验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购进4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以及其上述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的进销价格、进销数量、货值金额、获利以及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不合格食品已被食用未有召回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月2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生产日期:2021-10-2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商:长沙市开福区和穗食品厂)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52小包(2斤)我爱挑逗(蚕豆)(酱汁牛肉味)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