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07 11:21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园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异丙醇25桶,每桶175kg),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通风设施,电气开关,照明不防爆);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2年4月14 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益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据二:2022年4月14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益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据三:对益阳*****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四:龚**和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益阳*****包装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六: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益阳*****包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龚**为代理人,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八:该公 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48**********1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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