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16:4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2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430902********5114

联系电话:139******82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

2021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移交登记称“益阳市资阳区宇翔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标签名为“远翔锂电”的锂电池一组,标签上标注有“锂电池EETP省电专利技术”字样,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的专利授权及未取得相关专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取得专利权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2MA4R******),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电动车销售及维修;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锂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池、电池箱、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点火用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的组装及销售(不含加工,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成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锂电池EETP省电专利技术”是当事人购入的配件产品的专利技术,当事人未申请专利,专利权人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注有“锂电池EETP省电专利技术”的产品42组,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成本为325元/组,销售价格为375元/组,每组“远翔锂电”锂电池获利50元,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获利2100元 [(375-325)×42]元。

再查明:印有“产品通过国家质量检测认证”的宣传册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当事人只销售电动车,没有改装过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本局产品质量股于2021年12月17日向执法人员移交的《线索移交登记表》和《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产品质量股向执法人员移交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线索的事实。

2.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在住所生产有上述“远翔锂电”锂电池待售且产品上标注有“锂电池EETP省电专利技术”及彩色宣传册停止使用的事实。

4.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投保单》、国家锂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XLWT(2021)11020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在太平洋保险投保和经国家锂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和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送货单》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远翔锂电”锂电池和上述“远翔锂电”锂电池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数量、获利等信息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当事人在当事人公司生产的“远翔锂电”锂电池标注有“锂电池EETP省电专利技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不得假冒专利”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远翔锂电”锂电池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裁量基准:3.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 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2、  处罚款21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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