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2〕4号
当事人:郭*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今年51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茅岗坪村茅岗坪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3*********94538 ;联系电话:18*****6999
我局查明,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砂卵石堆放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影响河道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堤防安全。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一堆,呈圆锥形,周长38米、高2.4米,堆放砂卵石 91立方米,折合砂卵石约155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郭*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郭*军的身份。
2.2022年5月4日,对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郭*军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事实。
3.2022年5月4日,对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郭*军在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事实。
4.2022年5月4日,对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郭*军在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位置、形状等事实。
5.2022年5月6日对当事人郭*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价值等事实。
6.2022年5月4日当事人郭*军提供的常德澧县采区签单发航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郭*军砂卵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4日,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石一堆,呈圆锥形,周长38米、高2.4米,堆放砂卵石 91 立方米,折合砂石约155吨。确认了当事人郭*军在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郭*军的意见,当事人郭*军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郭*军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郭*军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影响河道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堤防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堆放在大堤堤面的砂卵石;并对郭*军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堤段防洪大堤堤面堆放砂卵石的行为处罚款捌仟元。
上述捌仟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