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2〕6 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08:57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 邮政编码:4134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88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2022年3月31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湘益资)应急现记〔2022〕58 号}。证明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资)应急责改〔2022〕17 号}。证明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三: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属实,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自2020年08月14日00时起至2021年2008年13日24时止,现今已脱保,没有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四: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陈**,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案已委托安全管理人员黄**办理,委托有 效期限为从2022年3月31日至本事项办理完结。证据五:该加油站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照片二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2020年08月14日00时起至2021年2008年13日24时止,现今已脱保,保单经黄**签字指认确定。证明该加油站2021年2008年13日24时至今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六: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保险;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陈**是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黄**是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法人代表陈**授权委托书,证明黄**有权办理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4879*********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资阳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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