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水罚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11:17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黄惠锋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2〕1号

当事人:祝*恩,性别: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今年47岁,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永丰垸村第十三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03248393 ,联系电话:138****7999

我局查明,当事人祝*恩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砂石堆放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河滩地(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三堆,底部呈圆锥形,一堆周长20.5米、高1.8米;一堆周长14.2米、高1.5米;一堆周长9.6米、高1.1米。合计堆放砂石 30.43 立方米,折合砂石约45吨。且当事人祝*恩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宽码头道路2米,长17米,高1.5米,路面未硬化,用于车辆上下运输和船舶维修,利用此河滩地来堆放和运输砂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祝*恩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祝*恩的身份。

2.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祝*恩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祝*恩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砂石数量的事实、改造和加宽道路的事实。

3.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祝*恩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砂石的位置及数量、改造和加宽道路的事实等。

4.2022年2月28日和3月1日,对当事人祝*恩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祝*恩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砂石的位置及对码头道路改造和加宽的事实等。

5.2022年3月1日和3月15日分别对当事人祝*恩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祝*恩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法合规手续,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的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价值等事实,以及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改造和加宽道路,利用此河滩地堆放和运输砂石的事实。

6.2022年3月1日当事人祝*恩提供的湖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编号00021165)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祝*恩砂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8日,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堆放砂石共三堆,呈类圆锥状,底部呈圆形,一堆周长20.5米、高1.8米;一堆周长14.2米、高1.5米;一堆周长9.6米、高1.1米。合计堆放砂石 30.43 立方米,折合砂石约45吨。确认了当事人祝*恩在河滩地存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祝*恩的意见,当事人祝*恩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祝*恩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祝*恩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堆放在河滩地的砂石;并对祝*恩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民主垸资江防洪大堤沙头镇永明村河段(原永丰砂场)河滩地堆放砂石的行为处罚款伍仟元。

当事人祝*恩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宽码头道路,用于车辆上下运输和船舶维修,利用此河滩地来堆放和运输砂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祝*恩在河滩地擅自改造已取缔关闭的原永丰砂场的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利用此河滩地来堆放和运输砂石的事实,责令当事人拆除改造道路;并对祝*恩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改造码头道路、加宽路基的行为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上述两项共贰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4*******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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