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资)应急罚〔2022〕3 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15:20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益阳****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号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8
违法事实及证据: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生产车间主通道口的安全出口被存放的货物堆码垫封堵);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年 3 月 9 日对益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主通道口的安全出口被存放的货物堆码垫封堵。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对益阳****有限公司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主通道口的安全出口被存放的货物堆码垫封堵。证据三:对益阳****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尹**的舅子,安全生产工作由李**负责,尹**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有限公司共有 3 个安全出口,平时是没有封堵的。证据四:对益阳****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李**是益阳****有限公司的生产主管,并作为该公司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022 年 3 月 9 日在执法检查时,确实存在生产车间主通道口的安全出口被存放的货物堆码垫封堵的行为,也知道安全出口不能被封堵,当时是因为有一车货过来没有地方放。证据五:益阳****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经营范围是食品加工、销售,属于工贸八大行业的轻工行业。证据六:现场照片 1 张,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主通道口的安全出口被存放的货物堆码垫封堵。证据七:尹**和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账号 4879********1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资阳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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