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污水处理站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27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2、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擅自作业(现场负责人刘*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组织钻孔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据四:对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胡**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对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管理长春镇食品加工园污水处理站的现场负责人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七:授权委托书 一份。证据八:劳动合同一份。证据九:资阳区****污水初级处理站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证据十:现场照片 2 张。
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2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 4879********40。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资阳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