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资)应急罚〔2021〕W07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2*****888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安全设备(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2021年12月16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益资)应急检记〔2021〕W092号}。证明该公司安全设备(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资)应急管责改〔2021〕W039号}。证明该公司安全设备(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
证据三: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王*的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王*,证实(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情况属实。 证明该公司(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也没有检查记录。
证据四:对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崔**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由他本人负责,厂内安全设备(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不能正常运转,没有检查记录,也没有处理人签字。
证据五: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是王*,该公司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证据六: 崔**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崔**询问笔录,证明:崔**是益阳*****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证据七:相关检查照片一张,现场由法人代表王*指认,以及主要负责人王*、安全管理人员崔**签字撩印,证明:卸甲醇口附近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是该公司的安全设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 48790********4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