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93号
当事人:益阳市**包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C****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村8号
法定代表人:匡*
公民身份号码:430902********7012
联系电话:1539971****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村*号
2021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村*号的当事人住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印制洞庭丫头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C****);法定代表人:匡*;名称:益阳市**包装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村*号;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包装箱、包装袋的生产、加工、销售:编织袋及各种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印制的洞庭丫头商标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建立台账。
再查明:当事人印制的洞庭丫头商标包装袋数量为10000个,销售价格为0.05元/个,合计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5日在当事人住所内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九份,证明当事人在其住所内印制洞庭丫头商标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鸿丰包装有限公司订(送)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洞庭丫头商标的数量、价格及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建立台账并已销售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7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印制洞庭丫头商标,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建立台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处罚款14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