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市监案字〔2021〕50号
当事人:益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601******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针织新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01613****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针织新村****
2020年9月3日,本局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430900002020090301255974)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和亲缘小区两栋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4台)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电梯无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9月7日对当事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0〕第4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9月14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前往当事人的住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电梯仍在使用,并会同投诉人对在用的电梯进行了检查。因当事人的身体原因不便于调查,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后,予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60101145Q),名称:益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针织新村**;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壹仟壹佰零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12月14日;营业期限:2012年12月14日至2032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老年人养老服务;休闲垂钓、房屋中介服务、园林绿化。
另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是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收到本局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0〕第42号)后,2020年9月14日未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办理使用登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0年9月7日在当事人的住所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各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在用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事实。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2015]20号)<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特种设备目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是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4.本局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0〕第4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请检验并于2020年9月22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5.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0年9月14日在当事人的住所,会同投诉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九份,证明当事人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0〕第42号)后在继续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电梯事实。
6.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体状况及本局办案人员无法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2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且在收到本局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资市监特令〔2020〕第42号)后因当事人其他因素未按时进行整改,也未造成其他影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和第八十四条(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4台曳引乘客电梯,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