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9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蓬套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0260009****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道
经营者:鲁**
身份证件号码: 432301********6515
联系电话:130873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杨树***组
2021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交通顽疾暗访组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大道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对一辆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ZSHDIV2G5L801****)的车厢进行改造。因当事人涉嫌改装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局依法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1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换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0260009****),经营者:鲁**;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蓬套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道;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4月26日;经营范围:车篷制作、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场所内正在改装车辆非当事人持有,是车主自带材料到当事人处进行焊接加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止进行改造,三轮车厢尚未全部焊接完成的情况下就被车主开走,并向当事人支付了280元的加工费用,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之前未进行过这种切割车厢加固改造的行为。
再查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焊接改造的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ZSHDIV2G5L801****)车厢高度已超过原车厢公告数据的高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七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给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ZSHDIV2G5L801****)进行三轮摩托车车厢改造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改造收费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9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ZSHDIV2G5L801****)进行车厢改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适当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处罚款56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