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92号
当事人:益阳***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0GM***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新源村**村组
法定代表人:应**
公民身份号码:320423********7825
联系电话:136015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新源村**村
2021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新源村**村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化妆品待售,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0GM***);法定代表人:应**;名称:益阳***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新源村**村组;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百货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织产品、洗涤用品(危险品除外)、玩具、文体用品、皮革制品、箱包、珠宝首饰(不含钻石)、竹制品、生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旅游用品零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场地和柜台租赁、会展服务、陶瓷销售、丝绸销售、床上用品销售、土特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建立和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的情况下直接从生产厂家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以1.2元/盒的价格购进“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5000盒,置于其住所赠送给在当事人公司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未获利。
再查明:上述“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的外包装上标有“小甘菊经典保湿、纤美丝护手霜CANWMEPRISR纤美丝”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71、执行标准:QB/T 1857 ;委托方:江苏****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路28号;被委托方: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2:扬州市广陵区杭集***路2号;产品保质期:三年;净含量:50ml等内容。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20201009批次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8日在当事人的住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九份,证明当事人在其住所放置有“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上述“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的进货渠道和时间、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获利情况以及当事人购进“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未建立财务账目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7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在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从生产厂家购进“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化妆品置于其住所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所购“小甘菊护手霜(经典保湿)CANWMEPRISR”只用于赠送,加之能提供上述化妆品20201009批次的检验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0067059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