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27号
当事人:******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6G
住所:益阳市******村
法定代表人:******敏
公民身份号码:43******35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益阳******村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2019年学校教育收费和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2019年学校行政财务账簿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资料,发现当事人2019年秋季学期间自立项目向部分学生收取了实习服务费,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G),名称:******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中专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中专学历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住所:益阳市迎风桥镇黄花仑村;法定代表人:*敏;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466万元;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7日。
另查明:2019年秋季学期期间,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收费批文的情况下自立收费项目向35名学生以1480元/人、1680元/人、1776元/人、1707元/人不等的标准收取实习服务费,共计547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2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54790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
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2号)后,因部分无法联系已毕业的学生和学校自身困难,未在十五日内将收取价款54790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当事人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部分学生实习服务费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6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向本局提供的《一职中2019年下期非税收入汇缴汇总表1》《一职中2019年下期非税收入汇缴汇总表2》复印件各一份、《现金收入凭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秋季学期期间收取部分学生实习服务费致使学生多付价款的情形、收取价款等情况。
4.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1年1月6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收取的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3月1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1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校内部分学生实习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真整改,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790元;
2.处罚款26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