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76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7:1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76号

当事人:******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1662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2021年4月1日本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21号的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公司北站店在销售大活络丸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请求本局调查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分公司的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公司北站店合格区药架上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200813 产品批号为200811的7盒大活络丸和生产日期为20200711 产品批号为200706的6盒大活络丸待售。上述大活络丸外包装盒上均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043; 生产企业名称:******有限公司;规格:每20丸重1个g ; 成分:蕲蛇、乌梢蛇、威灵仙、两头尖、麻黄、贯众、甘草、羌活、肉桂、广藿香、乌药、黄连、熟地黄、大黄、木香、沉香、细辛、赤芍、没药(制)、丁香、乳香(制)、僵蚕(炒)、天南星(制)、青皮、骨碎补(烫、去毛)、豆蔻、安息香、黄芩、香附(醋制)、玄参、白术(麸炒)、防风、龟甲(醋淬)、葛根、豹骨(油酥)、当归、血竭、地龙、水牛角浓缩粉、人工麝香、松香、人工牛黄、冰片、红参、制草乌、天麻、全蝎、何首乌;功能主治:祛风止痛、除湿豁痰、舒筋活络。用于中风痰厥引起的瘫痪、足萎痹病、筋脉拘急,腰腿疼痛及跌打损伤,行走不便,胸痹等症。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承认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大活络丸,承认在销售该产品时对顾客宣称大活络丸药品成分含有豹骨名贵药材,并与举报人情况一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规定豹骨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执法人员经与上述大活络丸生产企业核实上述产品中并无豹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分公司******有限公司北站店明知“豹骨”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仍对外宣称上述大活络丸含有豹骨的成分,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06月26日;营业期限:2012年06月26日至2032年06月25日;住所:益阳市资阳区******;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胰岛素零售;二类医疗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相关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日化用品销售;消毒用品销售;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10月28日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BA7370100);企业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30******1662;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仓库地址:益阳市资阳区******;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胰岛素;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于2019年2月25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484),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负责人:******;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7日;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胰岛素零售;二类医疗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相关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保健食品零售;日化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8月7日经原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CA7******9);企业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30902******8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不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故本局将当事人作为承担本案行政违法责任的主体。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大活络丸外包装标示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043; 生产企业名称:******有限公司;规格:每20丸重1个g ; 成分:蕲蛇、乌梢蛇、威灵仙、两头尖、麻黄、贯众、甘草、羌活、肉桂、广藿香、乌药、黄连、熟地黄、大黄、木香、沉香、细辛、赤芍、没药(制)、丁香、乳香(制)、僵蚕(炒)、天南星(制)、青皮、骨碎补(烫、去毛)、豆蔻、安息香、黄芩、香附(醋制)、玄参、白术(麸炒)、防风、龟甲(醋淬)、葛根、豹骨(油酥)、当归、血竭、地龙、水牛角浓缩粉、人工麝香、松香、人工牛黄、冰片、红参、制草乌、天麻、全蝎、何首乌;功能主治:祛风止痛、除湿豁痰、舒筋活络。用于中风痰厥引起的瘫痪、足萎痹病、筋脉拘急,腰腿疼痛及跌打损伤,行走不便,胸痹等症的内容,属内服中成药,且上述大活络丸药品成分中未添加有豹骨的成分。

又查明: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规定,豹骨属濒危保护动物药材,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

再查明: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药品大活络丸、提升药店业绩,明知“豹骨”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以口头宣传的方式,仍对外宣称上述大活络丸的成分含有豹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打印件一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产品外包装盒二份,证明本案案源系群众实名举报。

2.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二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涉嫌采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方式销售大活络丸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在当事人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八份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5日向分公司店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况。

5.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5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的《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打印件一份,证明“豹骨”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

6.******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大活络丸野生标识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述大活络丸药品成分中未含有豹骨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6月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6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作为商品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为了提升药店业绩,通过虚假宣传,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上述大活络丸,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调整。同时,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规指的经营者。当事人的分公司益阳市******有限公司北站店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药品大活络丸、提升药店业绩,明知 “豹骨”在内服中成药处方中不得使用,却以口头宣传的方式对外宣称上述大活络丸的成分含有豹骨,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经营的上述大活络丸药品的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分公司不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本局将当事人作为承担本案行政违法责任的主体。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可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款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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