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61 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7:15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61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4日对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收费票据、费用详单(汇总清单)、财务账簿、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收支统计表等,发现当事人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在为343名住院患者进行静脉注射时超过《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检测、预防等;负责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闻、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管理;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等;为控制皮肤病提供防治保障。皮肤病及相关疾病的医疗、预防;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差额补贴;开办资金:¥148万元;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20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于2019年6月1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689864443090211H1191),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

另查明,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益价费〔2009〕

8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湘价服[2002]230号所列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将常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本通知予以明确(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的规定,当事人静脉注射收标准为3元/次·床日。当事人于2018年1-12月和2019年1-12月期间在为343名住院患者进行静脉注射按10元/次·床日收取费用,超过应收标准3元/次·床日,收费床日数2018年1-12月和2019年1-12月共为2809日,多收价款19663[2809×(10-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3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9663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3号)后,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19663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局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托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4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2021年3月4日对当事人的医保专干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和2012年3月2日向本局提供的部分住院病人《费用详单(汇总清单)》和《住院费用详单(明细清单)》复印件七份、2018年1-12月份《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收支统计表机构年报表》和2019年1-12月份《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收支统计表机构年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静脉注射费实收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床日数、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1年3月4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1年3月4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超标多收的静脉注射费价款退还给原缴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原缴费者,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4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静脉注射标准收取静脉注射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真整改,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9663元;

2.     处罚款5937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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