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81 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7:1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81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工作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2020年1月至9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20年1月至9月收费票据、费用详单(汇总清单)、财务账簿、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等,发现当事人2020年1—9月期间在为1036名住院患者进行血常规(三分群)检查时超过《湖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三类价格的80%标准收取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住所:······;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30日。又于2019年6月1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689867943090211A2201),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

另查明,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益价费〔2009〕8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本通知附表未列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按不超过《湖南

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三类价格的80%的标准执行”和《湖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湘价服〔2002〕230号]“血常规(三分类)三类价格标准10元/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血常规(三分群)应收标准为8(10×80%)元/次,当事人于2020年1—9月期间在为1036名住院患者进行血常规(三分群)时按18元/次收取费用,超过应收标准10(18-8)元/次,收费次数为1036人次,多收价款10360[1036×(1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7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10360元退还给原缴费者。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益资市监责退〔2021〕7号)后,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未在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10360退还给原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在当事人会议室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过程均按法定程序进行。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制作的《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2021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部分住院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配套的《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打印件四份、《······2020年(住院)人次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血常规(三分群)检查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多收金额等情况。

4.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于2021年9月16日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超标多收的血常规(三分群)检查费用退还给原消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多收价款未清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出院患者,无法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6. 2021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退款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0月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

市监罚告〔2021〕166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湖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规定的血常规(三分类)三类价格的80%的标准收取血常规(三分群)检查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六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60元;

2.处罚款8288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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