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09号
发布时间:2021-12-16 15:15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09号

当事人:陈建明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廖家屋村民组**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4********

联系电话:1387532****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廖家屋村民组**号

2021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廖家屋村民组31号一饲料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由当事人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至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廖家屋村民组31号从事饲料经营销售活动。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饲料经营销售获利5000元。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曾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改正无照经营行为,但至2021年4月6日,其仍未改正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5月2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和于2021年5月27日在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饲料销售活动和本局曾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予办理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饲料销售活动的获利金额等事实。

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9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饲料经营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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