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37号
发布时间:2021-12-14 10:16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37号

当事人:石小艳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村

身份证件号码:432****96901269101

联系电话:138****2922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村

2021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村当事人的经营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村从事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事砂石经营活动的每月利润2000元。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获利8000(2000×4)元。

另查明:2021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曾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办理营业执照,但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砂石经营活动后曾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本局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砂石经营活动的时间、利润等情况。

本局于2021年8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2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砂石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2.处罚款7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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