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资)应急罚〔2021〕W0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
地 址: 资阳区新桥河镇****村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0*****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处于关闭状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2021年10月29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处于关闭状态。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益资)应急检记〔2021〕W072号}。证明该加油站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处于关闭状态。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资)应急管责改〔2021〕W033号}。证明该加油站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处于关闭状态。
证据三: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陈**,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案已委托安全管理人员黄**办理,委托有效期限为从2021年11月4日至本事项办理完结。
证据四:对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加油站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处于关闭状态情况属实,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只有在装卸油时才检查。
证据五:现场照片二张,证明该加油站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双层罐渗漏监测控制仪,液位监控仪)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是处于关闭状态,并经黄**现场指认确定 。
证据六: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身份证复印件、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加油站法人代表陈**授权委托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 4879********4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