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7142 联系电话:139××××××××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号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与金花湖东路交汇处的围档栏上张贴3张“步步高电器城促销”广告的行为,涉嫌违规张贴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与金花湖东路交汇处的围档栏上张贴3张“步步高电器城促销”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资阳区致富南路与金花湖东路交汇处违规方张贴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1年10月25日和10月26日分别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且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1年10月26日14时45分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告字〔2021〕1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与金花湖东路交汇处的围档栏上张贴3张“步步高电器城促销”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 43966200001801000323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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