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地震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21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4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5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5 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6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三、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为资阳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机关。区应急局内设的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协调股及下属的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为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