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54号
当事人:益阳XXX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535XXXX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X
受托人:李XXX
联系电话:1354975XXXX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X路XXX号
2021年7月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1-SC-01-00424),该报告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生产的“蒜香鸡丁(香辣风味)”( 规格型号:30克/包)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核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1年8月9日,本局收到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食品的复检《检测报告》(No:4303210718235-S),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与山梨酸及钾盐(以酸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535XXXX),名称:益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XXX;成立日期:2015年4月9日;经营范围:食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益阳市资阳区XXX路XXX号。又于2019年10月23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200158),生产者名称:益阳X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X;住所:益阳市资阳区XXX路XXX号;生产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X路XXX号;食品类别:水产制品,肉制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生产了20件(每件12盒,每盒30包)“蒜香鸡丁(香辣风味)”(规格型号:30克/包),以16.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贵州安顺的陶XX 237盒,食品抽检人员以16.5元/盒抽样购买3盒,货值金额共为3960[(237+3)×16.5]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在本局将湖南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了问题食品召回工作,通过给经销商发送《产品召回通知》得知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生产的 “蒜香鸡丁(香辣风味)”(规格型号:30克/包)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为1.2。后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为1.27,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的标准指标要求;山梨酸及钾盐(以酸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832/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075/kg的标准指标要求。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未再提出异议和再次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局提供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其受托人的身份。
3.本局于2021年7月8日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湖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1-SC-01-0042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21430000003530996)及抽样照片5份,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局提供的《复检申请书》、本局2021年8月9日收到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复检《检测报告》(No:4303210718235-S)各一份,证明本案案件的来源、复检情况和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生产的“蒜香鸡丁(香辣风味)”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与山梨酸及钾盐(以酸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8日将湖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1-SC-01-00424)《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告〔2021〕1-11号)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的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以及在当事人生产仓库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蒜香鸡丁(香辣风味)”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局提供的上述“蒜香鸡丁(香辣风味)”的《成品入库记录表》和《出厂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生产了20件“蒜香鸡丁(香辣风味)”的事实,以及上述“蒜香鸡丁(香辣风味)”的成本、销售情况、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获利和当事人进行了问题原因排查和整改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产品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食品已售完的事实。
7.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36)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上述蒜香鸡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检测结果为0.0832g/kg,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8.03 熟肉制品 最大使用量 0.075g/kg”规定的最大使用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结果为1.27,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超过1的标准指标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可酌情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
2.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XXXX,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