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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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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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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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
字号名称 |
益阳市资阳区XXX大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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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090260007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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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祝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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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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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益阳市资阳区XXX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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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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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登记时间 |
2021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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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2021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D2021010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批次为2021-1-19的馒头经抽样检测为不合格(糖精钠项目检测值为0.12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经办案人员调查,当事人门店已经关闭,张贴了转让告示,经电话联系得知当事人该门店以后将不再营业了,且当事人现在在乡里,暂时无法上来,当事人将注销该《营业执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经灭失,办案人员建议不予立案。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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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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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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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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