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670779XX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伍XXX |
|||
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姓名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所(住址) |
益阳市XXX镇XXX村(XXX工业园内) |
|||
案由 |
涉嫌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 |
|||
案源登记时间 |
2021年5月10日 |
|||
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
2021年5月10日,我局收到浙江正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21040575),该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的QQ鱼(生产日期:2021-02-20 规格型号:15g/袋)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核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一份,告知其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等权利。执法人员经查生产现场及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且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15克香辣QQ鱼隔含量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书》,2021年6月18日浙江正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F21040575A)其检验结果为合格。办案人员建议不予立案。 当否,请批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