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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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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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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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
字号名称 |
益阳市资阳区XXX食品加工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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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92430902MA4LJE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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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周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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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20502XXXXXXXX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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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X镇XXX村XXX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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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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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登记时间 |
2021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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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2020年5月18日,我局收到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我局的《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SPJD20210247)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XC21430903568830279)。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与2021年2月1日生产的麻花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当事人公司已上锁,厂房已关闭停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加工坊其《营业执照》与《食品加工小作坊证》已注销。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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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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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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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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