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99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11:2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9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XXX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AA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XXX社区XXX路XXX号

经营者:昌XXX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XXXXXXXX7514

联系电话:1387431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XXX社区XXX路XXX号

2021年4月14日,本局收到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D20210266),该报告证明,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四季红镇腐乳(生产者名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0.11.23 规格型号:800克/瓶)进行了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AAXXXX),名称:益阳市资阳区XXX生活超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昌XXX,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XXX社区XXX路XXX号,经营范围:便利店零售;食品、日用百货、日化用品、水果、蔬菜、肉制品、水产品、卷烟、雪茄烟、家用电器、文化体育用品、办公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局依法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28XXXX),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9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以12元/瓶的价格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瓶沅江四季红镇腐乳(生产者名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0.11.23 规格型号:800克/瓶),然后以16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及抽检人员,货值金额为480(16×30)元。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在本局将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了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对外张贴《召回公告》,但因消费者购回已食用,故未有召回。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获利120[(16-12)×30]元。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沅江四季红镇腐乳(生产者名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0.11.23 规格型号:800克/瓶),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CFU/g,检验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实测值:9600、6050 、20050、3300、5150,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请本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当事人受托人的身份。

3.本局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D20210266)一份,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四季红镇腐乳(生产者名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0.11.23 规格型号:800克/瓶)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No:SPJD20210266)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和当事人销售四季红800g腐乳的商品销售汇总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腐乳的事实以及上述腐乳的销售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上述腐乳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照片打印件以及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腐乳的《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瓶上述不合格批次腐乳,以及其腐乳的进销价格、货值金额、获利和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和上述不合格食品已被食用未有召回的事实。

7.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8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四季红镇腐乳(生产者名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0.11.23 规格型号:800克/瓶)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超过规定的标准指标,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实施食品召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处罚款12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XXXX,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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