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42号
发布时间:2021-09-14 08:3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1〕142号

当事人:湖南省益阳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62****

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号

负责人:聂亚平

受托人:石雪辉

联系电话:139****093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号

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51号的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调取了当事人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5日的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销售2盒处方药复方血栓通胶囊(药品批号:2101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17;生产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盒处方药前列舒乐胶囊(药品批号:2012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523;生产企业: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1盒处方药格列齐特片(药品批号:201022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4060;生产企业: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时,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方,并且未保存处方或处方复印件。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将万通麝香壮骨膏等药品与附桂风湿膏、伤湿解痛膏等医疗器械放在同一货架上,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62807D),名称:湖南省益阳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聂亚平;成立日期:2002年01月14日;负责人:聂亚平;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51号;经营范围:西药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不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除外)、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零售;非药品、消毒用品、化妆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4月24日由原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湖南省益阳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43090075********; 注册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5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霞辉;企业负责人:聂亚平;质量负责人:郭菊生;许可证编号:湘DA73711140;经营方式:零售(单体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胰岛素。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销售的复方血栓通胶囊(药品批号:2101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17;生产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列舒乐胶囊(药品批号:2012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523;生产企业: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格列齐特片(药品批号:201022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4060;生产企业: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为处方药,且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方,未保存处方或处方复印件。

又查明:当事人将万通麝香壮骨膏等药品与附桂风湿膏、伤湿解痛膏等医疗器械放在同一货架上,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的问题。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处方药均是从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其中复方血栓通胶囊(药品批号:2101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17;生产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为22元/每盒,共购进10盒,售价23元/盒,2021年8月5日销售了2盒,货值金额230(10×23)元,销货款46(2×23)元;处方药前列舒乐胶囊(药品批号:2012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523;生产企业: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盒,购进价为17.1元/盒,销售价为19元/盒,2021年8月5日销售了2盒,货值金额190(10×19)元,销货款38(2×19)元;处方药格列齐特片(药品批号:201022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4060;生产企业: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价为8.5元/盒,共购进20盒,销售价为10元/盒,2021年8月5日销售了1盒,货值金额200(10×20)元,销货款10(1×10)元,当事人共计获得销货款94(46+38+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药品经营企业资质档案》一份和《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处方药的来源、进销数量和进销价格等情况和当事人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8月2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1〕12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方,并且未保存处方或处方复印件,且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19年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将原版第七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真整改,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2019年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将原版第七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元;

2.警告。

上述没收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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