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9-08 10:20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则。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条 本局成立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主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分管纪检工作和案件涉及领域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执法中队、办公室、法规股和监察室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股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重大案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组长参加。参加审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提交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拟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行政批准文件的;

(三)拟处予禁业决定的;

(四)拟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个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的;

(五)拟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个人1000元以上(含1000元)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

(六)其他案情复杂或者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案审会审议的。

第五条 案审会应在案件具体承办人已查清主要违法事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执法机构提出召开案审会。会议应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并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委员参会。案审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确定参加时方可召开。否则,应由案审会主任另行确定案审会时间。

第六条 案审会成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案件查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材料是否真实、完备等;

(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是否恰当;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案审会审查案件一般应在收到案件审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查的,经案审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案件审查程序包括:

(一)执法机构对符合案审会审查的案件,应及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3日内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及有关证据资料,上报案审会主任委员

(二)案审会主任审查后,对需要召开集体会议审查的案件,通知案审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审查会议;

(三)集体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普通性的案件可以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但参与审查的局领导不得少于3人;

(四)参会人员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处理意见;

(五)案审会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六)集体审查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记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七)执法大队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案审会讨论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第八条 集体审查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保留并应记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案审会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责成执法机构补正、纠正、销案、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

第十条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向上级请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需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经案审会主任批准,中止案件的审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上述中止调查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等)消除后,应当恢复案件的调查与审查。

第十条 执法大队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案审会讨论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案审会出处理决定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若通过案审会审查的处理决定在实际中发现有影响执行的特殊情形须重新审查的,应再次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后方可改变原处理决定,并须记录在案。

不认真执行本工作规则,或相关办案人员擅自改变经案审会审议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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