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写信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74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09:0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1581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7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LTAA4X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

经营者:祝令

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1********

联系电话:189****8421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

2021年3月15日本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位于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李家村组的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销售的老中医补肾丸(标称生产商:香港威信生物技术公司;规格:300mg×10粒装;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7)第0176号;有效期:三年)其说明书宣称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要求本局给予立案查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举报产品(老中医补肾丸),该药店养护员称未购进和销售过上述举报产品。2021年3月29日本局再次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该药店购买的老中医补肾丸系假药,并提供视频录像U盘一份。当日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的微信收款助手app上查获确有2021年3月5日收款1000元、2021年3月7日收款1240元、2021年3月10日收款4860元的微信收款记录,并与举报人举报情况一致,且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上述老中医补肾丸确系该药店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中医补肾丸为非药品,但其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1年5月8日本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位于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李家村组的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购买的5瓶老中医补肾丸(标称生产商:香港威信生物技术公司;规格:300mg×10粒装;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7)第0176号;有效期:三年)系假药,请求本局调查。经本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托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5瓶老中医补肾丸确系该药店销售的产品。

本局依法将2021年5月8日群众实名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销售假药的线索并入本局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非药品老中医补肾丸一案,并案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在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2430902MA4NLTAA4X),经营者:祝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李家村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1月01日;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18年11月30日经原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换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LTAA4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令;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泗湖山镇永乐村十村民组284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李家村组;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272242(1-1);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9日。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医补肾丸标称药品名称:补肾丸 中药片;主要成份:人参、鹿茸、锁阳、枸杞,鲨鱼软骨;冬虫夏草等26味中药提取物;功效:温肾壮阳,固本扶正,延时,增强人体免疫力;适应人群:阳痿,早泄,弱精,性功能障碍,性欲减退,阴茎短小腰膝酥软,四肢无力,头昏耳鸣,自汗盗汗,夜尿频多前列腺炎等肾虚引起的多种症状;生产厂商:香港威信生物技术公司;规格:300mg×10粒装;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7)第0176号;有效期:三年。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中医补肾丸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且不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不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老中医补肾丸不符合药品的定义,不属于药品,但其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

又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4日以48元/瓶的价格从一个上门的商品推销员处(无联系方式)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进75瓶上述老中医补肾丸,且没有索取对方的合法资质,然后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月23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7日、2021年3月10日以1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75瓶老中医补肾丸。至本局立案后调查之日止共对外销售75瓶,货值金额7500元,违法所得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打印件一份,《投诉举报信》及附件一份、《对益阳市资阳区粤佳大药房的投诉举报信》一份、《补充视听证据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案案源系群众实名举报。

2.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和当事人的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受托人处理其涉嫌经营其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非药品老中医补肾丸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其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非药品老中医补肾丸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和2021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上述老中医补肾丸的来源、进销数量和进销价格的情况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本局于2021年5月1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6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说明书标示有“功效:温肾壮阳,固本扶正,延时,增强人体免疫力;适应人群:阳痿,早泄,弱精,性功能障碍,性欲减退,阴茎短小腰膝酥软,四肢无力,头昏耳鸣,自汗盗汗,夜尿频多前列腺炎等肾虚引起的多种症状”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非药品老中医补肾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非药品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非药品老中医补肾丸的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是药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行为,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有了明确的罚则,但当事人未能在思想上给予应有重视,在购进和销售非药品时未能尽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查验义务,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被群众实名举报,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安全经营意识淡薄,客观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社会危害较大,但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整改态度坚决,整改措施有力,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说明事实经过,根据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住所,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可给予适中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3.处罚款75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