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67号
当事人:谢自立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沅益公路与013县道交界处
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0812****
联系电话:158****5883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
2021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沅益公路与013县道交界处当事人租赁的经营场地(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存放有“汇淳”和“爱尚泉”等品牌的净水器待售,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从2021年4月开始,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深圳市佳乐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汇淳”和“爱尚泉”两种品牌的净水器,并置于其租赁的仓库(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沅益公路与013县道交界处)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净水器的方式为购买一台净水器赠送一套赠品(包含按摩仪、空气净化器、滤芯)。据当事人陈述,其共购进“汇淳”牌净水器270台,购进“爱尚泉”牌净水器32台,购进价格均为1460元/台(含赠品)。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汇淳”牌净水器50台,销售价格为1980元/台(含赠品),货值金额为99000元,当事人尚未售出“爱尚泉”牌净水器,当事人销售上述净水器共获利26000[(1980-1460)×50]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其购进的“汇淳”牌净水器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但未提供其购进上述净水器的进货票据。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经营上述净水器的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仓库)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十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存放“汇淳”牌和“爱尚泉”牌净水器并对外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经营场地的时间和位置。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净水器的品牌种类、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方式、销售数量和获利等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上述净水器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的事实。
5.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销售的“汇淳”牌净水器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汇淳”牌净水器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2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5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净水器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
2.罚款0.5万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
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