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6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旺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QB7DY89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法定代表人:田**
联系电话:183****9116
联系地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
2021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虎形山社区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门店货架上摆放有2盒印度海娜花草本润黑露(生产日期:2016年5月3日;保质期:三年;净含量:600ml)待售,上述产品已于2019年5月2日超过安全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9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QB7DY89),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旺美化妆品批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田日明;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彩妆、针织品、日化用品、头饰饰品、箱包零售及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虎形山社区。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现场经营货架上有2盒印度海娜花草本润黑露(生产日期:2016年5月3日;保质期:三年;净含量:600ml)待售。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当事人从长沙火焰城批发市场采购的,一共采购了5盒,进货价40元/盒,当事人以5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80(56×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其获利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即将上述2盒印度海娜花草本润黑露予以销毁。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当事人现场即将上述化妆品予以销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无法计算等情况。
4.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本局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4月2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5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门店,销售上述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印度海娜花草本润黑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可酌情考虑。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