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号)
发布时间:2021-04-20 14:04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资水罚字[2021]1号

当事人:藏*球,男,汉族,小学文化, 197*年1*月*0日出生,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沿河垸村土林港村民组24号,身份证号码为:432301197******535,电话号码为:187*****798。

我局查明,当事人臧*球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22日,23日晚调挖机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非法采挖砂石1208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臧*球身份证、涉事人曹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涉事人的身份。

2.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臧*球在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用挖机挖毛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臧*球在河滩地挖砂的事实等。

3.2021年2月25日对臧*球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用挖机挖砂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在河滩地挖砂的位置及数量等。

4.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臧*球挖砂现场所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挖砂的位置、方式、现状及运输工具等。

5.2021年2月23日对挖砂挖机师傅郭*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臧*球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用挖机挖砂卵石的经过、数量的事实。

6.2021年2月24日对涉事人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臧*球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用挖机挖砂卵石的经过、数量的事实。

7. 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臧*球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臧*球没有采砂许可证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用挖机挖砂卵石经过及数量的事实。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没有采砂许可证,擅自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采挖砂石1208吨获利3600元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臧*球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采挖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13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一)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臧国球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资江河道长春镇沿河垸三塘坝段原资阳一号砂场临水水域河滩地采挖砂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为:责令当事人臧*球对河滩地采挖形成的坑予以修复,并对当事人臧*球没收非法采砂所得叁仟陆佰元,并处罚款壹万元,共计壹万叁仟陆佰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益阳农商银行五一路分理处(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6126000*****01012)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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