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资)应急罚〔2021〕H037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有限公司
地 址: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接城堤社区****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5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8日对益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存在:该公司现有员工22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8日对益阳****有限公司当场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存在:该公司现有员工22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证据三: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该公司是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属于轻工行业。
证据四:对益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根据该公司法人代表刘**的陈述,确认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87901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 人民政府或者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