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39号
发布时间:2021-04-09 14:1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3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家佳旺便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BCLQ4A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观音阁组

经营者:牛颖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0********

联系电话:182****380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观音阁组

2021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观音阁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门店内共摆放有134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待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1月25日对置于其门店内尚未售出的上述 134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2月24日,因情况复杂,本局依法将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2021年3月23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BCLQ4A),经营者:牛颖;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家佳旺便民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观音阁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9年02月17日;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零售;水果、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17年04月07日经原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247352),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25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现场有81包福星高照槟榔、50包金石之交槟榔、3包海纳百川槟榔,上述槟榔均系“口味王·和成天下”系列。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当事人从一送货人处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100包福星高照、以26元/包价格购进60包金石之交,另外3包海纳百川购进时有外包装,当事人以90元/包购进,当事人的经营者撕掉了外包装。上述槟榔都只有内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配料表等信息,当事人分别以12元/包、28元/包对外销售上述福星高照、金石之交槟榔,其中福星高照槟榔已销售19包,金石之交槟榔已销售10包,上述槟榔货值金额为3150[(100×12)+(60×28)+(3×90)]元,当事人共计获利58[(12-10)×19+(28-26)×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将上述134包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存放在其门店并对外进行销售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时的包装样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4.本局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实强字[2021]13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和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益资市监延强字 [2021]13号)、《送达回证》及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字 [2021]13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34包“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福星高照”81包、“金石之交”50包、“海纳百川”3包)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将扣押期限延迟和因扣押期限届满而予以解除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3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当事人销售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没有外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和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并处 5000 元到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

2.没收上述134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

3.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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