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1]2号
当事人:夏*平 ,男,汉族,40岁,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金甲村第四村民组, 身份证号码: 4309021****28531 电话:1350***223
我局查明,当事人夏*平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堆放卵石呈圆形,周长84.34米、高3.2米,堆放卵石604.12立方米(折合卵石1027吨),阻碍河道行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夏*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夏*平的身份。
2.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夏*平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夏*平在甘溪港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数量的事实。
3.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夏*平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在甘溪港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
4.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夏*平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夏*平堆放卵石在甘溪港河道河滩地堆放位置等。
5.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夏*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夏*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价值的事实。
6.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夏*平提供的益阳市沅江巴南湖洪道疏浚砂石内运凭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夏*平卵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2021年3月19日下午,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堆放卵石呈圆形,周长84.34米、高3.2米,堆放卵石604.12立方米(折合卵石1027吨),阻碍河道行洪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夏*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资阳区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堆放在河滩地卵石;并对夏*平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民主垸甘溪港防洪大堤(桩号)9+500~9+600处河滩地堆放卵石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40067059***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