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25号
当事人:郭米诏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身份证号码:43230119550710****
联系电话:1869275****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起承包了益阳壹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食堂,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获利34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陈述其在本局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了上述餐饮服务活动和着手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本局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于2021年1月1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份和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提供的《食堂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时间、获利等情况。
4.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了上述餐饮服务活动和着手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本局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3月12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1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停止上述餐饮服务活动,申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2.处罚款16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