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2××××××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栋,擅自动工搭建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25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在精锐华府××栋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取得《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房屋的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0年11月26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违建的地点是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栋,占地面积为25平方米。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其二,关于本案决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正在建设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 1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