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60 号
当事人:龚小平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
身份证号码:4323211973********
联系电话:1387372****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
2020 年 7 月 3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的经营的一腊鱼制品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加工生产腊鱼制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依法于 2020 年 7 月 7 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自 2020 年 6 月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生产加工腊鱼制品。据当事人陈述自 2020 年 6 月起,当事人从常德水产批发市场购买冷冻鲤鱼、草鱼,通过解切、腌制、熏腊加工制成腊鱼对外销售。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生产加工上述腊鱼 600 公斤,并已全部销售完毕,腊鱼价格为 14 元/公斤,共计获利 8400(600×14)元。同时, 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加工账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加工生产腊鱼制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上述腊鱼制品的来源、获利、产品已全部交付和未建立生产加工账目等情况。
本局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147 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腊鱼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腊鱼制品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节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从事无照经营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对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加工腊鱼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 8400 元;
3.处罚款 7000 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结 算 户 , 账号 :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