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东路
身份证号码:432301********1519
联系电话:139****157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号
2020年6月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东路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2个用于储存酒精的储存罐,其中一个罐内有10吨酒精待售,现场还有数个装酒精的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自2020年2月份起开始经营酒精。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酒精27吨,酒精成本为6000元/吨,销售价格为6240元/吨。当事人经营酒精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168480元,共获利6480[(6240-6000) ×27]元。同时,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上述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东路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酒精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营业执照经营酒精的时间、进销价格、数量、货值金额、获利和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0年9月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16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酒精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九节第四十七条(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以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
2、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