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案字〔2020〕194号
发布时间:2021-01-06 17:02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郭*、刘**

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4309021991********

联系电话:1816628****、1997371****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镇军山村村民组24号、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欧阳寺村黄豆村村民组7号

2020年7月29日,本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10.2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线索的函》及所附资料。函件及资料显示,接群众举报,原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益阳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军山村民组24号的郭*家中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郭*家中有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槟榔待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机构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在淘宝平台注册了淘宝网店,网店名称:情妹子槟榔店,注册人为郭*,所使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郭*提供,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郭**槟榔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LYLKH2Y,目前上述情妹子槟榔店淘宝店已注销、关闭。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初起通过联系湖北及益阳本地的口味王经销商,以快递或自取的方式购进 “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当事人一共购进了金玉满堂、鸿运当头、青出于蓝、蓝色妖姬、福星高照等五种“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进价分别为3-4元/包、5元/包、7.2元/包、14元/包、21-23元/包,上述进货价格受市场价格影响上下波动。然后当事人根据网上客户需求,进行原包(有外包装)、裸包(拆掉外包装袋)、割包(割开外包装袋取出奖券或放入谢谢惠顾券重封)销售。通过调取当事人淘宝店的后台销售数据,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玉满堂裸包槟榔销售价为2.98元/包、鸿运当头裸包槟榔销售价为5.88元/包、蓝色妖姬裸包槟榔销售价为9.58元/包。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上述裸包槟榔共获利2万元,当事人购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仅索取了口味王公司的相关资质。当事人被扣押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的货值金额为18574.6(5460×2.98+180×5.88+130×9.5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销售的裸包槟榔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再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被扣押的裸包(金玉满堂5460包、鸿运当头180包、蓝色妖姬13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均为没有外包装,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配料表等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原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5日在当事人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十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家中进行槟榔拆包、割包重封以及存放有裸包槟榔待售的事实。

3. 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8月6日和8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包装上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时的包装样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9月15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170号)直接送达给两位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但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主要内容为:1.非法所得金额与扣押的产品数量不一致;2.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的定义,只能是产品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与消费者误导,“裸包”是外包装拆掉后的只含内包装,内包装上含有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3.贵局罚款102873元过重。

本局认为:1.根据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益食药查扣决﹝2018﹞102502号),经统计,扣押物品裸包槟榔数量明确为金玉满堂5460包、鸿运当头180包、蓝色妖姬130包,且当事人已签字确认,数量经核对无异,违法所得经当事人笔录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的“裸包”槟榔包装标签信息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3. 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涉案食品数量较多、货值金额大,且全部销售无法追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条(七)项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二)项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倍到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程度合法。综上所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局不予采信。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当事人销售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没有外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涉案食品数量较多、货值金额大,且绝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七)具有连续违法时间 6 个月以上、涉案食品数量较多或货值金额较大,且全部或绝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的” 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二)项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5 万元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到 10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上述5770包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金玉满堂5460包、鸿运当头180包、蓝色妖姬130包);

2.没收郭虎违法所得10000元,从重处罚款92873元;

3.没收刘武圣违法所得10000元,从重处罚款92873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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