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男,汉族,19××年2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43090219××××××××1X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3号
联系电话:135××××0120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在资阳区益沅路南丰村路段“新农村超市”正门口位置进行渣土运输,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涉嫌造成益沅路道路污染。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长度为40m。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污染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1年1月1日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3、《调查问询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和×××于2021年1月1日,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取得《调查问询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2021年1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款,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9662000018010003234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