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3号
发布时间:2021-01-04 14:34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3号

当事人:苏聪聪

身份证号码:432502************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谢家桥村阳家湾村民组98

2019年11月13日,本局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谢家桥村阳家湾有人在销售无标签的裸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请求本局依法予以查处的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会同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其举报的位于资阳区长春镇谢家桥村阳家湾的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其住所为仓库,现场存放有959包无外包装的“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鸿运当头”78包、“青出于蓝”470包、“蓝色妖姬”235包、“福星高照”176包)和101包有外包装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蓝色妖姬”85包、“青出于蓝”15包、“福星高照”1包)待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置于其住所内尚未售出的上述106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鸿运当头”78包、“青出于蓝”485包、“蓝色妖姬”320包、“福星高照”177包)、17捆口味王购物包装袋和1件仿口味王业务员工作服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本局依法将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扣押的当事人的部分财物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退还给当事人。

本局查明:当事人为减少进货成本获取利润,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送货上门的方式从益阳市资阳区香铺仑赶集市场购进430包(其中“蓝色妖姬”250包、“福星高照”18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连同其丈夫从湖北带回来的695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其中“蓝色妖姬”105包、“福星高照”27包、“鸿运当头”78包、“青出于蓝”485包)置于其住所并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香铺仑赶集市场购进“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蓝色妖姬”槟榔的进价是6.8元/包、裸包“福星高照”槟榔的进价是11元/包,当事人共向该业务员(当事人不清楚其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槟榔货款3680(6.8×250+11×1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支付凭证和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截止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裸包“蓝色妖姬”槟榔35包和“福星高照”槟榔30包,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分别是7.5元/包和12元/包,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槟榔的货值金额是7785(270×7.5+206×12+78×6+470×6)元,有标签的预包装槟榔1828(85×18+15×18+28)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共计9613(7785+182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共获利54.5[(7.5-6.8)35+(12-11)30]元。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台账。

另查明: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住所检查时扣押的106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其中有959包槟榔(“鸿运当头”78包、“青出于蓝”470包、“蓝色妖姬”235包、“福星高照”176包)均为没有外包装,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配料表等信息的无标签的预包装槟榔。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报告》,请求本局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局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的槟榔违法行为的事实。

2.举报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资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该公司委托受托人处理相关举报等事宜的事实以及受托人的身份。

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的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十份,证明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959包无标签的“口味王·和成天下”预包装槟榔和101包有外包装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蓝色妖姬”85包、“青出于蓝”15包、“福星高照”1包)存放在其住所并对外进行销售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和2019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且经营的上述无标签的“口味王·和成天下”预包装槟榔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时的包装样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6.本局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实强字〔2019〕259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9号)、《送达回证》各一份和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益资市监延强字〔2019〕259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上述106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17捆“口味王”购物袋和1件仿口味王业务员黄色服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的事实。

7.本局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字〔2019〕259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9-1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17捆口味王购物包装袋和1件仿口味王业务员工作服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8.当事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均经当事人和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12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19〕22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0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其他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槟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次,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货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预包装槟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最后,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当事人销售上述无标签的“口味王·和成天下”裸包槟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可酌情考虑。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5元;

2.没收当事人上述尚未售出的106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鸿运当头”78包、“青出于蓝”485包、“蓝色妖姬”320包、“福星高照”177包);

3.减轻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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