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201号
当事人:孙凯*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0721****
联系电话:1823050****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监管时,发现当事人租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的一间厂房(内含三个冻库)从事猪脚的加工包装销售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冻库内和现场厂房内共存放有6吨猪脚待售,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2.09吨现场无法提供合格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脚依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延长三十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了该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从2019年11月开始,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租赁一间厂房(内含3个冻库)从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红星市场等地共购进猪脚从事销售活动。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猪脚的均价为1.15万元/吨,其销售均价为1.5万元/吨。截止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从事猪脚销售活动的经营额是18万元,获利5400元,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
另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放置于冻库待售的6吨猪脚,是其于2020年6月17日从胡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和长沙红星市场朋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这两批次当事人共购进6.91吨,且后来均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十二份,证明当事人租用厂房及冻库内存放有6吨猪脚待售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猪脚的进货渠道、销售方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4.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和2020年9月11日向本局提供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复印件共三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待售的猪脚是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20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猪脚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54万元;
2.处罚款0.5万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
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