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1-01-04 11:56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28号

当事人:彭全*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0506****

联系电话:139073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

2020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糍粑机2台、大米粉碎机1台、搅拌机1台,有正在从事糍粑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4名,大门两侧摆放有当事人加工制作完成后正在晾晒的糍粑80公斤,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农历十月底开始,通过自己乡里生产和从兰溪米厂购进两种渠道来源的米作为糍粑生产加工的原料,以聘用临时工的形式,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糍粑生产加工活动,然后当事人将上述其加工制作的成品糍粑用三轮车装到乡里赶集点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上述糍粑的成本价为2元/斤,其销售价为2.5元/斤,至本局2020年3月25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3000斤糍粑,其中2020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的80公斤糍粑除霉变丢弃的一半外也已全部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其已未再生产加工糍粑,上述糍粑的货值金额为7500(3000×2.5)元,当事人共获利1500[3000×(2.5-2)]元。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也没有开具销售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0日在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糍粑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3月2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糍粑生产加工活动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以及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没有开具销售票据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4月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2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糍粑生产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户。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糍粑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加工糍粑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恶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从轻处罚款135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

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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