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蔡浩*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0618****
联系电话:177073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2020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由当事人经营的“湖南俏尾巴母婴贸易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从网上接单后以物流发货的方式将仓库内待售的母婴用品对外销售,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从2020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租赁一间两层总计230平方米的门店作为办公场地和仓库(上面办公接单、下面存货包装),从赫山区滨江路的“内衣市场”处购进包含“南极人”纯棉三角巾在内的母婴用品置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然后以网上接单的形式,将待售的母婴用品包装通过优速快递发货给客户(货到付款)。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网上接单后物流发货的方式将购进的母婴用品大多数销往了杭州,截止本局立案后调查时为止,当事人无照经营母婴用品的货值金额为7万元,获利1.5万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送货单据。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当事人将仓库内的母婴用品(包含“南极人”纯棉三角巾在内)包装后以快递发货的方式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母婴用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方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送货单》原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将购进的母婴用品通过物流发货销往杭州的金额和事实。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55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凭证。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母婴用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2.处罚款0.8万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