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88号
当事人:夏*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新塘组
身份证号码:430903****06235134
联系电话:1351****12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新塘组
2020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新塘组的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混凝土销售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新塘组从事混凝土销售活动。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的混凝土成本价为340元/立方,销售价为410元/立方。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共售出混凝土100立方,获销货款41000(100×410)元,获利7000[(410-340)×1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曾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但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新塘组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混凝土销售活动的事实及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时间,进销数量、价格、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6月1日将益资市监告字〔2020〕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混凝土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2、处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