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229号
当事人:文*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0424839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友谊村金湖
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丝茅岭村第一村民组
联系电话:1557****710
2020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友谊村金湖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鱼块熏制活动。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11月2日予以立案,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2月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友谊村自有房屋从事鱼块熏制活动。当事人从汉寿县八百里洞庭冷冻有限公司购进用于熏制活动的7吨白鲢鱼作为原料,支付进货款56000元,而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熏制。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熏制好鱼块4.2吨,并销往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批发市场,获销货款58800元,获利2800 (58800-56000)元,当事人的经营总额实为58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鱼块熏制活动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卫星定位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的位置。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鱼块熏制活动的事实和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时间、生产成本、销售数量、价格及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11月10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226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鱼块熏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所规制的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2、处罚款82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