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市监案字〔2020〕116号
发布时间:2020-12-29 15:23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16号

当事人:石*安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7****9090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桃林港村第三村民组54号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牯牛塘路口

联系电话:18874****77

联系地址:资阳区茈湖口镇桃林港村第三村民组54号

2020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从市长热线系统分送的群众投诉后,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牯牛塘路口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立案,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2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牯牛塘路口销售“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从长沙高桥市场购进了标称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三大包(20袋/大包),然后置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槟榔的进货价格为100元/大包,当事人支付进货款300(100×3)元。上述槟榔外包装袋上标注了“特通专供”、“口味王®”、“和成天下®”和“汨罗特通2020/01/03合格”等字样。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以180元/大包的价格将上述槟榔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40(180×3)元,获利240[(180-100)×3]元。

另查明:1注册证号为:5919091,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槟榔(加工过的坚果)……肉(截止),注册人:郭*光4323011974****6032,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向家堤村老屋村民组,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07月21日至2019年07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7月20日止。2009年7月7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59199091号注册商标已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商标注册证号为:15300921,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9)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截止),注册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人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阳东路68号,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第5919091号、第15300921号商标所有人于2020年2月22日出具了《鉴别证明》:“……上述样品为假冒我公司包装设计风格的假冒产品。该鉴别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21430900002020022100946280的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

2、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和提取的实物包装袋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上述标称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当事人明知上述标称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进行销售的事实及上述槟榔的进货来源、进销价、数量、经营额、获利等情况。

5、商标权利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第5919091、第15300921号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第59199091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59199091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鉴别证明》各一份,证明上述商标注册人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6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93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给经营者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槟榔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当事人明知上述标称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进行销售,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规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减轻处罚款1276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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